本报记者 程建辉
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案,因为原告、被告拿到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双胞胎”判决书而突起波澜。2004年10月12日,廊坊市广阳区法院重新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案件,发现其中内情扑朔迷离。
●奇怪的判决书
2000年广阳区法院审理了廊坊个体户宋庆利与永清县韩村镇东营村村委会、广阳区村民陈福军之间的纠纷。
早在1998年,经陈福军介绍,宋庆利借给东营村村委会5万元,但村委会到期未还款。宋庆利、陈福军共同向村委会催要,宋庆利称陈福军曾给其写下担保证明,如在期限内村委会不能付清欠款,陈福军愿以自己的房屋抵押。由于始终不见村委会还款,宋庆利便将该村委会和陈福军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村委会偿还欠款和违约金,陈福军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担保协议是以陈福军的房屋抵押,未经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视为抵押无效。
2004年4月,广阳区法院再次对陈福军下达传票。宋庆利以陈福军侵占其住房为由,再次将陈福军告上法庭。
陈福军很纳闷,自己1994年花钱买地盖的房子,怎么突然成了宋庆利的了?到土地部门一询问才知道,宋庆利以2000年的196号判决书为依据,已将陈福军的宅基地划归自己名下。
经陈福军多方查找,才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2000年判决后,广阳区法院给双方的判决书不一样。给原告宋庆利的判决书上写着“抵押有效”,而给被告村委会和陈福军的判决书上写着“抵押无效”。同样是(2000)广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一字之差却出现了实质性差别。
记者在两份判决书中看到,原告判决书中多了一句话,致使“抵押有效”,而被告陈福军及村委会的判决书上没有这句话,标明“抵押无效”。从此可以看出,两份判决书决不仅仅是书写时的疏忽所致。
●内情扑朔迷离
记者多次前往广阳法院采访,对方始终拒绝记者查阅案件原始档案。在被问及法院存档的原始判决书是与原告判决书一样还是与被告判决书一样时,法院工作人员始终含糊其辞,不予回答。
原告宋庆利闻知此事后,给本报打来电话称,自己也是最近才知道两份判决书不一样。但他表示,自己找到广阳区法院,发现他判决书与法院的存档判决书一致。
宋庆利表示,东营村村委会至今没有偿还借款。5万元欠款加上利息足有7万多块钱了,法院判对方还款,但对方始终没有执行。如今又出了个鸳鸯判决书事件,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陈福军也表示,法院只送达给自己一份判决书,岂能有假?
而令人奇怪的是,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竟然都盖着红红的“广阳区人民法院”的公章。在判决书末页标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最终没有见到2000年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其中内情不得而知。
●检察机关介入
两份不一样的判决书被当地市民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本报8月19日《原告被告判决书不一样?》对此事予以关注。事情也引起了广阳区法院领导的高度注意,经研究决定,广阳区法院重审此案件。
8月19日,广阳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宋庆利与永清县韩村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陈福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2000)广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确实存在错误”,故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9月1日,广阳区法院给陈福军下达了传票,决定就其与宋庆利债务纠纷之事于10月12日开庭审理,地点在广阳区法院审监庭。
此事件也引起了廊坊市政法委和检察院的注意,为查清是否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廊坊市检察院与安次区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宋庆利案进行彻底调查。9月26日,安次区检察院法纪科工作人员去陈福军等人处提取了法院原始判决书,各种调查工作随即展开。
●案卷管理有疏漏
10月14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廊坊市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该院政治处工作人员谈到此事时认为“不可思议”。
而该院渎职侵权检查处侯廷富处长表示,目前调查组已经基本摸清该事件情况,情况报告已经上呈相关领导,正在等待批示。由于宋庆利案件至今已经快4年了,相关资料不容易查找,相关人员对此事回忆也不完整,给整个调查组的工作带来困难。但调查组还是在最短时间内基本调查清楚事实。
侯廷富表示,该案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广阳区法院在案卷管理等环节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侯廷富还透露,廊坊市委副书记杨新建、政法委书记孙殿高都在过问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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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曾对类似案件作严厉批示
荆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位名叫陈新华的法官,对同一个案子下了两份判决书,不但主文部分和判决内容有多处不同,而且更绝的是:给原告的对原告有利,给被告的又对被告有利。比如,给原告的判决书中说被告要赔两万一千块钱;而给被告的判决书中又说被告不用赔,原告还要退你30万。6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骗了原告骗被告》为题进行了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高度重视。
肖扬提出了三条意见:
1、这个案子,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荆州中级法院重审,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
2、对陈新华不能开除了事,必须把问题查清楚,如有贪赃枉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如仅枉法没有贪赃,也要依法查清并做出处理;
3、荆州中院领导接受采访时推卸责任、放弃管理是错误的,应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结果报最高人民法院。
5月28日,荆州市中级法院已基本查清陈新华违纪违法判案的事实。对陈新华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行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故意拖延办案的行为,给予降级处分;对其在非保密场所打印法律文书、在移送案卷中遗漏移送证据、遗失审判委员会笔录,给予严厉批评。合并给予陈新华开除公职处分。
事后荆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新明当面向“鸳鸯案”当事人杜元柏道歉,并表示:陈新华的违纪违法行为,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害人害己。法院全体法官也将以陈新华为戒,加大整改力度,重塑法院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