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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预交2%工程款 保障民工发工资


(2005-05-24 03:25:45)

    本报讯 (记者伊远)多年来,省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状况一直较严重。近日,《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出台,今后凡在石家庄市区内施工的建设工程,若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会依此将其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

  ■开工前须拨付保障金

  根据《办法》规定,凡在石家庄市市区内的房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等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必须将该工程合同价款的2%当作拨付给施工企业工程预付款的一部分,存入市建筑劳务市场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同价款超过1500万元的工程,按30万元交纳工资保障金。保障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建筑劳务市场进行合同鉴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将作为确认施工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的主要依据。

  ■农民工可随时反映工资情况

  按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或转包,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期间,市建筑劳务市场在施工现场公示务工人员维权须知,农民工可随时反映企业支付工资情况。

  ■拖欠工资即以保障金发放

  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主管部门核实,施工单位应限期补发,否则将该工程工资保障金作为农民工部分工资直接拨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即可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市建设劳务市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将该工程预存的工资保障金全额返还。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在主体验收后返还工资保障金总额的50%。市建筑劳务市场在收到返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予以办理返还手续。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将记入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企业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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