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7岁女孩晓霞,在受堂婶虐待长达一年之后,通过本报报道并在全社会的关注下,终于逃出魔爪,得到了必要的治疗和帮助。我们仿佛看到这个被摧残多时的幼小生命,终于有了一线生机。
但是,经验使我们清醒而痛楚地意识到一个事实:晓霞算是不幸中的“幸运儿”,她毕竟被媒体发现并报道了,才因此获得这么多关心和帮助;可是,是否还有更多的晓霞,更苦的晓霞,没有被报道,依然挣扎于孤苦无助的悲惨与危险之中呢?甚至即使“幸运”如晓霞,也只是暂时容身于医院和公众的关心,至于未来能否摆脱被伤害的厄运,还有不确定性———“晓霞事件”,实际是将目前在保护儿童免遭家庭虐待问题上存在的制度缺失,以触目惊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据报道,晓霞的乡亲,早就对施暴者的行为愤慨不已,但一再反映的结果,却是让孩子多挨几顿打;乡妇联和派出所对孩子被虐的情况早有耳闻,但不是推脱“政策问题”,就是“报案时机”不对,让一个无力保护自己的未成年人,在殴打和伤害中多挨了三个月。相信任何一个良心尚存的人都忍不住会问:如果妇联工作人员在第一次看到晓霞伤口时,就果断地将孩子带离乔金彦的身边;如果派出所警员在听闻有虐待儿童行为发生,就主动调查和警告当事人;如果发生在晓霞家的丑恶行为,有一种机制能够及时、负责地干预到底,那么,晓霞身心所受的伤害,还会不会这么严重?
儿童监护人与社会福利救济机构之间“情”与“法”的矛盾,是国外新闻和影视作品非常喜欢的一个主题,我们经常看到的“故事”是:监护人因为一点点过失———比如为了讨生活把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被邻居一个电话检举出来,社会福利机构的调查员不请自来、严厉质询,从道德到能力全面质疑监护人能否负起监护之责……看这些故事,我们往往乐于批评制度对私人生活的干预,却忽视了正是严格到“冰冷”的制度,创造出对虐待儿童“容忍度为零”的法律和社会氛围。比如加拿大法律就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无论轻重,一经发现必须立案,公民有报案的义务,警察有权入室制止。
在我国香港,政府不仅设立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而且对调查、救助、安置、心理重建等程序都作出具体规范,要求将儿童所受伤害降至最低。
反观我们的现实却令人心情沉重。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在我国进行大规模调查,发现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虐待,家庭虐待是威胁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但是,除非发生孩子被打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性犯罪,受虐儿童很难得到社会救济或司法救济,施虐的监护人也很难受到法律制裁———因为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即使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轻伤害和虐待案也采用“不告不理”原则,而晓霞的遭遇告诉我们,这样的原则难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然而制度疏漏只是悲剧的起因之一,众多读者和网友的诘问也是尖锐而公正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失责,往往令受虐儿童的命运更加悲惨。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托词背后,是对公民权益的极端漠视。毫无疑问,像所有父母双全的孩子一样,晓霞的生命和健康也是国家、社会的宝贵财富,甚至越是孤苦的公民,越有权利优先获得政府照顾与保护。《论语》有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指出为政者有“德”对社会向心力的巨大意义。而何以为“德”呢,《正义》的解释是,“德者,得也。物得以生谓之德”。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够听见最弱势群体呼声,对鳏寡孤幼境况抱有最深厚同情心,以他们的生存为政策最根本出发点的政府,才是真正的有“德”政府;而对这一目标的忽视,无疑将对社会正义和道德基础形成巨大破坏。
■本报评论员 刘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