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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5次裁决未了为哪般?


(2006-04-17 00:36:32)

李秋芬手捧高建奇遗像

 

本报记者祁胜勇/文图

临城县西竖乡东竖村原村主任高建奇,举报村支书腐败问题后遭到报复,去县检察院拿到回复的当晚被杀死。此案已经过去了5年,经过了5次裁决,至今仍未能结案。此中周折,耐人寻味。

■村主任举报村支书腐败

高建奇的遗孀李秋芬对记者哭诉,2000年11月20日夜10时许,高建奇被杀死在在村支书陈凤山门口———凶手一刀刺中了他的心脏,高建奇倒地后头和脸又被砍了十几刀。

据现任村主任陈合晨介绍,高建奇是他的前任,人很朴实,在东竖村很得民心。但他与村支书陈凤山的矛盾由来已久:高建奇多次向临城县纪检、检察部门举报陈凤山有经济问题。陈凤山1979年开始担任村支书,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

与高建奇一起举报陈凤山的,还有曾经担任过村主任的邵全兴、陈更晨,和当时新当选的村主任陈合晨。他们主要反映陈凤山非法占地、不交土地补偿款、收取村民宅基地押金达数十万元且多年没退还,以及陈凤山一手控制村委会公章、一手掌管财务、账目混乱等18个问题。

四任新老村主任对陈凤山的联名举报,引起了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的重视,2000年11月20日,县检察院通知邵全兴、陈合晨、高建奇等人到检察院拿“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在“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中,县检察院建议宅基地押金等问题由乡纪委处理。

■寻衅滋事致1死1伤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显示:2000年11月20日夜10时许,陈凤山酒后来到被害人高建奇的父亲高小兴家,对在此租房收鸡蛋的陈宝玉(柏乡县人)滋事,踢坏鸡蛋并用巴掌打陈宝玉。高小兴的儿子高建奇、外甥武汉生得知此情况后,去陈凤山家论理。武汉生上前敲陈凤山家铁门,并喊“陈凤山你出来”。听到敲门声,被告人陈俊志(陈凤山的儿子)从屋内出来至街门口,随后陈凤山、陈俊奇、邵金雪、陈俊志的妹妹陈俊燕、陈俊志的妻子一拥而出。陈俊志上前抓住陈亚斌(陈凤山家邻居,当时路过此处。记者注)并用刀子刺伤其胸部,陈俊志在打斗中用刀划伤高建奇头部、面部并刺中其心脏。高建奇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建奇因锐器刺穿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陈亚斌为锐器形成伤。

险些被误杀的陈亚斌回忆当年的场景仍心有余悸:当时陈俊志扑过来,一刀就捅在了他的心窝,幸亏刀子正好捅在他新买的皮夹克拉链上,里面还有一件毛衣,不然他也肯定当场丧命。即使是这样,刀子还是穿过皮衣拉链、毛衣捅伤了他。陈俊志看到捅错了人,就又直奔高建奇而去,陈亚斌爬起身来就跑去找医生救治。

■处理过程高家人难以接受

表面上看,这桩案件并不复杂,但其后的处理过程却让被害人高建奇的亲属难以接受。

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040号起诉书中,公诉方称:“被告人陈俊志的父亲陈凤山另案处理”。本是同一起案件,陈凤山及其次子陈俊奇却没有一起被起诉、审理。最后,在关押了一段时间后,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将陈凤山、陈俊奇释放。

被公诉的只剩下陈俊志一人,其后的判决也一波三折。

2003年2月2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邢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俊志死刑,立即执行。陈俊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2003)冀刑终第34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4月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邢刑初字第17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俊志死缓,并判处其赔偿高建奇妻李秋芬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被其误伤的邻居陈亚斌经济损失3740.8元。

这一次,由死刑改成了死缓,但多给判了5000元的赔偿,高建奇的家人不接受这一结果;陈亚斌也不服这一判决,认为自己险些丧命,3000多元的赔偿显然太少;陈俊志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4月1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作出判决。这一次,法院认为陈俊志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陈俊志的罪名由故意杀人改为了故意伤害(致死)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判决一出,高建奇的家人当即申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5年过去了,高建奇的尸体一直用冰棺保存着,没有火化。当地有关部门曾欲强制土葬,遭到高家拒绝。他们认为:高建奇的尸体就是证据。他们说,高建奇尸体上的十几处伤口,是几个凶手分别使用不同的凶器形成的;他们在法院审理阶段,强烈要求重新对高建奇尸体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不予采纳。他们说:不依法惩处杀人凶手,高建奇死不瞑目,入土不安。

■太多的案件疑点

高建奇的家人对记者表示:高建奇2000年11月20日当晚死亡后,临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对陈凤山一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陈俊志在事发后一直和其家人住在一起,直到2000年12月1日,才被刑事拘留。

最令高家人不解的是: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凶器,居然杳无踪影:在临城县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案卷中,既没有移交凶器,也没有关于凶器的任何鉴定材料。

另据高家人说,案发当晚村里停电,在被害人高建奇被送去抢救后才来的电。可是陈俊志及其家属一口咬定案发时有电。高家人表示:被告人及其家属这么说的目的,是为了掩盖陈家其他人在案发时拿手电筒晃住高建奇等人的眼睛、为陈俊志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事实,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案卷被毁再添波澜

让高家人无法接受的事情还有———

2000年12月15日,高家与石家庄市律师刘某签定了委托代理协议后,高建奇的表兄武建生作为民事代理人,与刘某一起,到邢台市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

当时,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著名栏目,想通过舆论的力量促进此案的公正解决。但当栏目记者要求刘某陈述案情时,刘某却不予配合;在开庭时,刘某也没有去出庭为高家主张权利。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陈俊志死缓后,李秋芬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复印了案卷,惊奇地发现:这次复印出的案卷,与前次他同刘律师从检察院复印出的案卷不一样!卷宗中最重要的陈俊志的口供没有了,同时卷宗页码少了28页,且许多页码都有涂改的痕迹。

武建生向代理律师索要那份重要的原始案卷,该律师一直推诿,直到2003年5月20日,才说案卷已经烧毁了,并说这是所里的规定。

武建生找到这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询问,负责人说:所里绝对没有这样的规定,所里要求律师不管是办完的还是没办完的案子,都必须把卷宗存档保存,因为卷宗中可能有惟一的证据。

高家人开始举报这名律师的违规行为。2005年7月29日,该律师事务所与高家达成赔偿协议书,退给高家一半的代理费(2500)元,一次性赔偿高家36000元。

记者日前随武建生到石家庄市律师工作指导处,工作人员称已经对该律师作出处理。

由于对2005年4月1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不服,李秋芬在拿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刘荣律师提出抗诉申请。刘荣律师在仔细审阅现有全部案卷后,提出了对此案的观点,并及时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记者了解到:由于被告人陈俊志也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第三次进入二审程序。

★律师点评

诸多疑点有待查清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案发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对用匕首捅刺人体胸腹部会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但依然先后向两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邢台市中院在其第三次判决中改变定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致死)是不妥的。

本案最大的疑点,在于重要物证———杀人凶器不入卷宗,案卷中没有搜查记录,也没有凶器鉴定报告,甚至在历次法庭审理中都未涉及,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还有案发当晚来电时间、被告人手指的划伤、案卷页码存在缺页和涂改等诸多疑点需要进一步查清。

另外本案也暴露了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一个弊端,即刑事二审程序对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极易导致循环诉讼,这也是本案历经5年未能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有待于立法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予以解决。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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