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正定县南村一宗土地转让的台前幕后

因为打官司吴俊梅承包的液化气站已经停了

吴俊梅的丈夫米中义指着门牌号说:液化气站早就在村里的规划之内了
本报记者李文河/文 本报记者田明/图
土地关天。
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不但关系到他们每个人及家庭的眼前利益,还关系到其后代子孙的长远利益。
土地就是他们的命。
3月23日至24日,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在我省石家庄召开,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提出今年纠风六大重点,其中第一重点就是要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围绕一宗只有1.2亩集体土地转让,原正定县南村镇南村(现为长安区南村镇南村)米全昌和吴俊梅的较量,暴露的正是严峻的土地流转现实的一个阴影。
突如其来的土地转让
吴俊梅一直以为,2001年4月的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调整,除了将她的身份由正定县南村村民身份变成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村民,她的生活并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但2004年9月底发生的一件事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
今年43岁的吴俊梅和丈夫米中义承包经营着一家液化气站。因为供应平价气生意不景气,她和丈夫米中义商量在液化气站东面盖个门市好补贴补贴家用。
2004年9月,房墙已经垒起来了。米家突然接到本村新颖沙发厂老板米全昌的电话,说液化气站那块地已经转让到他名下了,正定县已经批准,这1.2亩地是他的了,别在那盖房了。
米中义一听就急了,“去你的吧,这是村里的集体土地,我先前已经租了10年,刚又续租了10年,怎么就成你的了。”
一言不合,双方都把电话挂了。
吴俊梅告诉记者,实际上这几年影影绰绰就听人说在他们村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之前,她家承租的这块集体土地就让米全昌给买了,但对方一直没有什么动静,所以4年的时间里两家都相安无事。
因为吴俊梅家要盖门市,对方忍不住把事挑明了,丈夫米中义自然不会给对方一句好话。
她说,早在1993年,为了方便村民生活,原石家庄市液化气经销公司(后更名为石家庄市第二液化气公司)与南村村委会协商在村东南设个站(由吴俊梅和丈夫米中义承包经营),并获得石家庄市计委的批准。
1993年4月双方签了租地协议,共占地1.2亩。每亩租金1000元,租期10年,一年交给村里1200元,一年一交。当年5月1日,正定县给液化气站批了临时占地手续,年限是5年。
1994年7月,南村沙发市场的规划图详细标注了液化气站的位置。
2003年,与村里签订的10年租期满后,吴俊梅和米中义两口决定继续投资经营,这样,在2003年底,南村村委会又与石家庄市第二液化气公司签了租地协议,延续原协议10年,即200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租金涨成每亩1500元,10年租金米中义一次性交清。
吴俊梅说,她闹不明白,自家租这块地,经过了三届村委会,没人告诉她地已经卖给别人了,没有公告,村里也没开会,她家也分文未得到赔偿,好好的集体土地稀里糊涂就成了别人的了?
官司一败再败
吴俊梅和丈夫米中义商量一定要和对方打官司好作个了结。
但还没等他们起诉,2004年9月24日,法院的传票下来了。
对方已经先把他们告到长安区法院,要求米中义停止对其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即不能拆除地块上的原有建筑物,更不能继续盖房。
2004年10月27日,一审判决下来,米中义在这场官司中没有任何悬念地输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米全昌于2000年1月27日,依法取得了原正定县南村镇南村(现长安区南村镇南村)土地一块,面积535.7平方米,办证时该地被石家庄市液化气公司租用。原告持有国用(2002)字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与南村村委会签的租地协议不能对抗前者的法律效力,故判决米中义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米中义当然不服,他认为米全昌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为此,他聘请了多次为失地农民请命的著名律师牛炳宜上诉到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2005年3月3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民事官司输了,房子盖不成了。
米中义开始打行政官司,告正定县政府,他要求县政府撤销给米全昌颁发的国用(2002)字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为自199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省级以下政府征地审批权,实行征地审批由国务院与省政府两级审批,正定县政府2000年审批的国用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
米中义是以石家庄市第二液化气公司法人的名义发起诉讼的,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征用、出让的土地权属与石家庄市第二液化气公司无任何关联,无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再上诉到中院,法院还是认定原告无诉讼资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委会状告县政府却撤诉
谁有诉讼主体资格呢?
南村村委会有。
2004年11月21日,南村村委会曾一纸行政诉讼状告过正定县政府,要求县政府撤销颁发的(2000)字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被告对该宗地的征用、出让行为违法,确认该宗地仍为南村村民集体所有。
理由是:对该宗地的征用,没有召开村委会、村支部两个班子会议,没有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发布通知、公示、公告,未经省政府审批,村委会没有关于该宗地征用的任何文件,没有收到分文补偿。4年多的时间里,米全昌从没有对该宗地主张过任何权利。
2005年3月10日,正定县政府作出答辩:
“1999年,正定县南村镇新颖沙发厂向正定县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正定县土地局在受理后,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以后,时任南村村委会主任的李建军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南村村委会公章。这表明,在1999年,南村村委会既以(已)知道正定县土地局代表县政府对该宗土地实行征用。到原告对此提出诉讼请求已达五年多。”
“至于,南村村委会没有召开村委会、村支部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对征地进行讨论,这只能说明南村村委会自身内部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原告对此应从其自身找原因。村委会作为农村一层管理机构和组织,它应该对自己做出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不能因为换届或其他自身原因而否定上一届村委会所作出的决定。”
“另外,原告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维护正定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
但最终不知什么原因,南村村委会撤诉了。
“违法占地”反成了审批的合理依据
输了官司,就证明正定县政府审批的这1.2亩地,是合理合法吗?
吴俊梅一面上访,一面开始调查。
“打官司也是输,俺不打了,俺也打不起,但俺要把这块地的来龙去脉弄清楚。”
吴俊梅把经营多年的液化气站生意停了,除了阴天下雨天天跑各级土地局,了解咨询有关土地转让的政策和规定。
一年多的执着,让她有了出乎意外的收获。
“村里的这一亩二分地,就是这么一步步地给卖了。”提着一大书兜复印的文件和土地卷宗,吴俊梅俨然成了土地“专家”。
吴俊梅总结了一下,那块地转让的大概程序如下:
当事人米全昌先给县土地局写《申请》,大意是“我厂于93年经村委会同意占用1.01亩地建的沙发厂。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占地手续,现特申请补办。”
日期写的是“一九九八年十月”,有年有月没有日。
据此正定县土地局作出对米全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向土地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责令其补办用地手续。
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当事人罚款。
日期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之后就是给土地局写《检查》(日期又回到1998年10月,仍是有年有月没日),填《建设用地现场勘察卡片》,再填《规划用地通知书》,办补办手续。
最后县土地局再出“征地出让拟办意见”:
正定县南村镇新颖沙发厂于93年与南村村委会协商,在该村南占地1.01亩建沙发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实属违法。经土地监察局查处,处于该单位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用地手续。
依据上述处理意见,我局经研究拟定鉴于该单位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并且98年已进行了处理,符合补办用地条件,因此,我局代政府拟将南村非耕地1.01亩以4万元/亩补偿征为国有,而后出让给正定县南村镇新颖沙发厂使用,使用期五拾年,出让幅度为20%,收取出让金8080元。
材料齐全,请领导审批。
99年12月某某日
然后就是一级级地签字,最终是原县土地局局长张喜存(因受贿被判刑)和县长签字盖章。
到2000年1月27日,盖着正定县人民政府印章的正定国用(2000)字第0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式颁发给米全昌。
吴俊梅说,“这一亩二分地,从1993年就是一直由液化气站占着,至今也和米全昌的新颖沙发厂没有任何关系,要说未批先占,也是我们未批先占。但他这么申请,县土地局就这么批。如果这一条是假的,后面的层层审批能对吗?”
仅南村就有13宗32.9亩土地被如此转让
据了解,2001年4月,正定县部分乡镇划归石家庄市区,在区划调整之前的一年多时间,即1999年底至2000年初,正定县集中审批转让了几十宗待划区内的土地,涉及到南村、兆通、二十里铺、宋营等四个乡镇,转让期限为50年和70年两种,出让金额度也相对较低。一般的标准是,一亩地交给村里5万元,交政府出让金1万元,但村里这部分钱很多企业主都不交。
其中,仅南村镇的南村就有13宗、32.9亩土地被征用,有些土地的承包户,根本不知道早在2000年,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为国有转让他人,这些年一直还按亩交着农业税,而截至2004年7月,占地企业拖欠村里的征地补偿费76.83万元。
对此,有关部门是这样解释的:
征用这13宗土地,属于新法实施前的违法占地清理,根据当时政策,按原土地法规审批。而原土地法并无征地时必须征得群众同意或几次公告的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时,原正定县土地局只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村里只召开了两委班子会,而未征求群众意见,后因村干部变更,后任村干部和群众均不知情,致使承包地一直没有调整,承包农户一直交着农业税。
他们的结论是,“这些做法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违法。”
而处理建议则是:
“责令正定县和长安区国土资源局认真总结和分析在此期间土地审批和管理上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