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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接办法律援助案政府有补贴


(2006-04-17 01:45:26)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今后,省会律师接办法律援助案件将不再只是义务奉献,办案律师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必要的办案补贴。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提高办案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石市已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关于给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要补贴的暂行办法》,规定石市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将实行义务奉献为主,给付必要的办案补贴为辅的方针。

众所周知,律师为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不收费用的。然而过去,律师主要是通过自身免收当事人费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援助,办案过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例如电话费、复印费等等,都由律师掏付,这等于是把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转嫁到了律师身上,不免出现办案律师经费紧张的问题。

据悉,省会出台《暂行办法》就是希望彻底改变这一状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将统一组织实施,接受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10日内,援助人员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案卷全部材料及《结案报告》,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情况进行审查后按规定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刑事案件每案补贴300—600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每案补贴500—800元。对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或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费用支出较大的,援助人员应以书面详细说明,并附有关实际支出票据,经审查确认后酌情增加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自行收案,减、免收委托人法律服务费的案件,是不支付办案补贴的。同时,办案补贴也不是不变的,它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逐步到位。”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法律福利制度,《暂行办法》体现了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支持与鼓励,更体现了社会支持扶弱济贫的力度,同时,对于增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也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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