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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04-25 02:42:20)

本报讯(实习生李奇真、记者刘彬)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根据可能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应急预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应急预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应急预案要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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