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利锋
“都是被逼的,实在没有办法了。”5月8日,省会的个体商户业主张立华说,“谁愿意打官司啊,更别说跟工商局打官司了。”
张立华是石家庄市桥东区珍石斋工艺品店的负责人。自2005年9月起,多次向石家庄市工商局桥东分局东华路工商所就收取管理费一事提出异议,3次送达行政复议不成,最后,他于2006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把石家庄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告上了法庭。
■管理费该交多少?
张立华的珍石斋工艺品店以前在桥西,因为生意不太好,他就在2005年8月在桥东申请注册了一个营业执照,把小店搬了过来。
“店搬过来之后,经营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工商部门的管理方式也让我感到有很多的不同。”张立华说,他的店在2005年8月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8月3日桥东工商局东华路工商所就来收管理费了,核定每月240元。
凭以前的经验,张立华心里嘀咕了几句:“工商的市场管理费怎么这样收?不都是税后才收啊?这得按照我的营业额来计算啊。”虽然心里疑惑不解,但自己也不太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他最终还是把钱缴纳了。
事后,张立华很快查询到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
5月8日,张立华手里拿着他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文件,念给记者听。“你看,这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而且还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2005年9月初,张立华把自己店里的8月份营业额汇总了一下,5337元。按照自己查询到的法律规定,他计算出了自己应缴纳的市场管理费的金额:最多80元。“即使按照后来国税局按法定程序为我店核定的经营额9000元来算,最多也超不过150元。”
而工商所在9月14日来收取他工艺品店9月份的市场管理费时,根本没有认可他的辩解和质疑,态度坚决:240元,没的商量。这一次,张立华仍然把钱交了。
“我就把情况跟我们总店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他也感到意外。”张立华说,经过商议,2005年9月27日,张立华和总店的负责人一起去东华路工商所,找所长沟通情况。“谁料到,所长根本不听取我们的意见,并且不给我们提供他们的收费依据。”
两人碰了一鼻子灰,很快走出了工商所,直奔打字社。30分钟后,张立华把一份书面《行政复议申请》递到了东华路工商所负责人的面前:
石家庄工商局桥东分局东华路工商所:
我就如下问题请求给予答复:
1、请贵所提供为我店核定的工商管理费240元的法律依据;
2、依我对有关法规的理解,我店应缴工商管理费应在50元;
3、按有关法规,工商管理费应在隔月和税后缴纳;
4、请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此致
珍石斋工艺品店 张立华
2005年9月27日
■告到法院
直到2005年11月初,张立华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同年11月6日,张立华将一份《行政告知函》通过邮政挂号发送至东华路工商所,“今年九月末向贵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我店未得到贵所的异议。依有关法规,我认为贵所已认可我店的申请。请贵所长敦促下属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包括管理和收费义务)。”
转眼到了今年3月份,一年一度工商营业执照验照的时间到了。
“我一进去就被拒绝了,工商所的负责人说,不缴纳管理费不能验照。”张立华说,他当即于3月14日又一次提出书面行政复议,但被对方口头表示拒绝答复。
3次送达行政复议都没有收到答复,张立华只好选择了另一个法律途径。3月22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桥东工商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工商所预先收取该店工商管理费非法,同时判定工商所应在税后收取该店每月的工商管理费,不得预先收取。此外,他还请求法院判定,工商所为该店确定的工商管理费为每月240元的核定程序非法,应依法重新核定该店的工商管理费并依法为该店履行年检验照的义务。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于3月28日正式受理了此案。“这个案子是[2006]东行初字第1号,你看,我们成了今年桥东区民告官第一案。”张立华说,我就是想让工商行政部门知道,他们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但桥东工商分局却认为自己是依法行政。他们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称,“桥东工商分局东华路工商所根据价费字[1992]414号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并参照经营者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范围、从业人数、地理位置及相邻经营同类业务的经营户情况,对珍石斋工艺店进行了管理费核定,经评定小组评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费为每月240元。”“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收费程序,但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权,我局作为法人制定了评定费工作制度,此工作制度可作为我局的收费程序。”
桥东工商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刘忠义明确告诉记者,工商局所有的收费依据都是公开的,每个工商所的墙上都有关于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张立华三次给他们送来复议,他们都口头告知他的行政复议主体不对,应该到市工商局对他们桥东分局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而且他们每次都有记录。张立华缴纳了两个月的管理费后,就不再缴纳费用,管理人员多次催缴他仍不缴纳,2006年3月他办年检时,因其5个月未交费即让他补缴管理费,并不是不给他验照。
另外,在收费中为了方便工商户,尽量避免工商户多跑路、忘记按期缴纳管理费,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每月1-18日可缴纳当月的管理费,不愿缴纳的,下个月的1-5日必须缴纳。
针对张立华“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说法,桥东工商分局是这样解释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税收后进行定额的,也就是说我局在个体商户评定费中已经是税后进行定费的。”
■管理费该怎样收
“因个体户无法建账依有关法规工商部门定期定额收费,很多地方都在这么做。这样便于管理便于收费,但因为定额的弹性空间大,多收或少收管理费的现象也有,”省会一位从事行政诉讼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他经常接到商户们的电话,咨询工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从本报读者反映的情况来看,遇到类似张立华这种情况的也不止一家。深州市民韩女士3月30日曾向本报哭诉,工商部门的乱收费和工商局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让小本经营的她心力交瘁,痛不欲生。去年1月10日,韩女士的小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办下来了,她先缴纳了当年第一季度60元的工商管理费,2005年第二、三、四季度,工商管理费上涨到90元。今年春节刚过,深州市工商局送来的管理费缴纳通知书上写明,第一季度工商管理费200元。(详见本报4月4日报道《工商费“长胖”小商贩恐慌》)
这种情况,省会新华区的私营企业主任女士也遇到过。5月10日,她告诉记者,为了年检,工商局还让她缴纳1000元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说是自愿,但不缴纳又不行。
“工商管理费这项收费不合理、不规范,应当尽快修改或废除。”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说。周教授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不规范之处首先在于设立收费的理由、依据在时效上滞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依据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但时至今日,当时特定的理由已没有了存在基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仅用途上不透明,而且征收过程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相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是,在个体工商户之外,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却不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用,这有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作为人大代表,周洪宇教授曾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由于他的这个议案,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3月31日宣布,今后北京将停止征收针对非公经济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体工商户经常受到生产、流通领域各类大资本的挤压,日益处于弱势地位,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扶助,最起码,也应该得到与国企、外企和私企一样的公平待遇。”周洪宇教授再次建议:全国其他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应学习北京的做法,尽快取消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
“本案不管最后如何判决,都会显示其重要的意义,甚至会将省会的法治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长期以来,我国某些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着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而国务院则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自己的执政目标。”省会一位律师王先生说。
“我就要较这个真儿。”张立华自信地说,“即使得不到我们期望的结果,我也不遗憾,至少通过这个事情让我自学了很多法律知识,一生受用啊。”说这话时,他正在翻一个70多页的A4纸装订的《相关法律法规》。里面包含有跟行政诉讼和工商行政相关的17部法律法规,那些都是他从网上精心下载并打印出来查用的。
据悉,张立华状告工商局的官司将于近日开庭,本报将予以关注,欢迎广大读者参与或提供相关的新闻线索:
电话:0311-88631208
电子邮箱:yzdsbxwzk@sohu.com
【相关链接】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