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一位研发人员———25岁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被诊断死亡。据报道,胡新宇在4月底住进医院以前,从事一个封闭研发的工作,经常在公司加班加点,打地铺过夜。(6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
似乎没有证据表明,胡新宇的死亡与他的过度劳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如胡新宇的一个同学所称,“如果不是长期过度劳累,小胡不会变成这样”。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也表示:两者之间“确实也有相关性”,华为公司高层已经高度重视对此事的处理。
25岁的青春,正是花样的年华。一个华为青年非常态的离开,令人扼腕痛惜。某财经媒体报道此事件时,以“天堂里不再有加班”为标题,直指华为的加班文化。
“加班”,本是一个寻常的词。每一个职业人士,或多或少都曾有过加班的经历。但“加班”一词对于华为这个通信领域的标杆企业而言,又被赋予了更多的色彩。事实上,华为从1988年成立起,就创造出了富有特色的加班文化。一直到现在,华为员工每人的办公桌下都有一个床垫———午间或者深夜,员工累了就在床垫上休息。因此,华为的加班文化又被称为“床垫文化”。
那么,所谓的“床垫文化”究竟该如何被定性?我认为,这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看。其一,“床垫文化”是华为人创业精神的具体呈现。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得知,华为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453亿元,上缴地税及各项海关关税、增值税40亿元,拥有上万人的庞大研发团队。很难想像,这样一个堪称民族企业的国际化标杆的民营公司,其年龄竟然不到20岁。华为的成功,自然有多种原因,但无法否认的是,一批批年轻的华为人为此奉献了太多的青春。
其二,从法律角度看,“床垫文化”却是以文化的面目,掩盖了民族企业创业阶段以牺牲员工权利为代价而求得高速发展的本质。除了节假日和周末加班,公司会给员工发放加班费用外,华为员工夜间加班,并没有物质的补贴。在内部文化的熏陶之下,在考评机制的隐性制约之下,员工加班似乎都是心甘情愿的。此外,每周都有的夜间培训,事实上挤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总体而言,华为员工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标准,却没有相应的合理补偿。
长期以来,华为的“床垫文化”在其内部也是有争议的,一些员工私下里亦有抱怨。华为公司总裁任正非就曾如此慨叹:“当我们走上这条路,没有退路可走时,我们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我们的高层领导为此牺牲了健康。后来的人也仍不断在消磨自己的生命,目的是为了达到业界最佳。”
任正非的慨叹清楚地说明,华为高层对于“床垫文化”的性质有着清楚的认知,但在企业高速发展的非常阶段,其中又有利益的考量和诸多无奈。
胡新宇的死亡,使得舆论聚焦华为,并将内部争议外部化。这个事件促使人们反思:当华为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和状态,是否还应将“床垫文化”当作优秀传统继续下去,还是在公司利益和员工权利与法律精神之间,做出新的平衡?
我认为,以明规则代替文化面目掩盖下的潜规则,注定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华为不会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可以改变。但是,作为一个怀有远大抱负的民族企业,华为必须拥有更强的责任感,担负起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的榜样作用。
■汪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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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也是劳动侵权
尽管从表面上看,华为公司没有强迫员工加班,但从报道中可知,华为把员工加班也算作绩效考核的一部分,正是为在激烈竞争中获得较好的绩效考评,胡新宇才不得不长期透支生命。所以,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是导致胡新宇早亡的重要诱因。
必须看到,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并非华为公司的特有现象,不少企业的考评制度都过于严苛甚至是残酷。有的企业无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与实际成绩,设置不近情理的末位淘汰制度;有的企业假借奖优罚劣名义,无限制地拉开员工报酬的档次,导致员工非透支生命难以获得体面的收入;有的企业制订过细过繁的罚则,员工谨小慎微也难免被扣发奖金。
企业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首先是使得员工每日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中,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伤。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也使得员工精神高度紧张,常年背负巨大的精神压力,有些人甚至因此出现认知障碍。所以,克扣、拖欠员工工资,强迫员工超时工作是劳动侵权,制订不近人情的考评制度同样是劳动侵权行为。
企业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说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员工血汗,以谋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主知道强迫员工超时劳动为法律所禁止,便通过制定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来达到迫使员工"自愿"加班加点工作的目的;企业管理者知道克扣员工工资违法,便利用严苛的考评制度间接减损员工待遇。所以说,企业制订过于严苛的考评制度,实际是一种变相的、隐蔽性比较强的劳动侵权行为。
尽管劳动者拥有与企业自由签约的权利,但是由于其与企业处于力量不对等状态,所以极易出现企业将不合理考评制度强加给员工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单凭自身力量难以抵制企业的不合理考评制度,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需要国家力量的有力介入。
当前,我国劳动法规尚未触及企业的考评制度制订领域,这是导致各类不近情理企业考评制度大面积出台的重要原因。所以,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就合理企业考评制度的制订作出要求,并通过修订有关劳动法规予以强制规定,劳动执法部门在接到对于不近情理的企业考评制度的投诉后,应该及时进行调查与评估,在认定考评制度确实存在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侵犯后,应对企业作出应有处罚,以保障企业员工的劳动权益与职业尊严。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