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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今日提请审议


(2007-03-08 02:35:53)

本报特派记者吴艳霞北京报道

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彗星。梁彗星非常有信心地表示,物权法草案此次应该能够通过。在当日的小组发言中,梁彗星不失时机地以通俗的语言向委员们讲解了物权法草案的精髓及意义。

■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物权法

梁彗星解释说,物权法包括三大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这样解释,所有权,就是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权利;用益物权规定企业和公民利用国有土地的权利、规定农民利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也就是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而担保物权是规定向银行贷款时如何保证银行的债权。

梁彗星坚信,市场经济离不开物权法。

梁彗星说,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下,有两类财产的使用关系最为重要。一类是资金使用关系,一类是土地使用关系。在计划经济下,国有土地是无偿划拨的,所以不需要物权法,凡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虽然有民法典,却都没有物权法,因为只规定所有权制度,没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

■“三角债”和“银行巨额不良资产”产生是因为缺乏物权制度

梁彗星说:“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发生了两大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和金融机构的巨额不良债权问题,其根源就是因为没有物权法。”他说,因为没有担保物权,银行发放贷款的合同多数没有担保措施,少数使用了人的担保形式,但人的担保不可靠,银行也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他认为,回避融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最简便、可靠的就是担保物权。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把欠债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一旦借款人赖账,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他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他告诉大家,担保物权是确保金融机构债权清偿和化解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物权法有望解决土地征用等社会问题

梁彗星对委员们分析说,我国市场经济改变了建国初期的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但因为没有相应制定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导致在国有土地的出让中发生了很多违法行为,对企业和国家都造成很大的损失。

他进一步阐释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从村集体利用土地变为农户利用土地,使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但因为法律上采取了合同制度,而债权效力比物权低。所以,农民在使用承包的土地时,便不能对抗他人,尤其不能抗拒来自发包人和乡村干部的各种干涉和侵害。

另外,承包合同的期限性导致农民的短期行为,再加上合同的权力转租、转包必须得到发包方的同意,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重农民负担。梁彗星认为,这就是长期以来广大农村经常发生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而不能彻底解决的原因。现在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通过制定物权法,使农民的权利成为物权,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保障我国农村经济长久持续发展。

■物权法将终结“强制拆迁”

梁彗星回忆,新中国建立以来,发生过两次大规模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一次是上世纪50年代后期所谓的“共产风”,第二次是“文革”时期的“抄家”。直到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才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但是,梁彗星说,“由于同时规定了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当公民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侵害,甚至受到国有企业的侵害时,法律保护的天平往往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一方倾斜,公民私有财产不可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他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的“强制拆迁”、“圈地热潮”等滥用公权力的严重事件,便是因此而发。

“物权法草案通过后,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梁彗星对此很有信心,“对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问题。”

最新进展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十三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备受国内外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将于今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六次审议。一部法律草案先后审议了七次,创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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