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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资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2007-04-24 02:27:15)

本报讯(记者王丽)企业如有特殊原因延期支付工人工资的,必须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告知职工,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邯郸市政府日前出台的《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

据悉,该办法是我省第一次以地方政府名义制定的有关加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专门规章。《办法》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时间;企业如有特殊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告知职工,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企业制定、修改、废止工资支付制度要事先听取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向劳动者公布,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办法》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将曾经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生产经营困难且已出现拖欠租金和水电费、固定资产投资少、租赁场地经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监督其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本人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企业管理部门和劳动者发现企业招用劳动者30天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监察机构反映或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或监察机构将依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赔偿金。对于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资料、阻挠抗拒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监察机构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并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管理部门或出租场地设备的单位负责处理,先要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追究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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